雇员租赁
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,“派遣”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。“租赁”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,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。
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。
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,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,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。
同工同酬
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,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,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,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,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。
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,相同岗位、相同等级的员工,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。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,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。
拒绝垫付
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,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。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,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。
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,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,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。
受益归责
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:“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”
“谁用工,谁受益”是一种普通常识,“谁受益,谁担责”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。
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,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。
正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,所以懂的人才要多出来说一说。说的目的,主要是让那些不懂的人别陷进去了。
我们先不谈工资待遇,今天不从待遇方面去揭露他的罪恶,今天从员工工作环境,员工培养模式方面来揭露。
就说劳务派遣被如此广泛的滥用,各行各业(主营业务)都有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劳务派遣公司根本不具备对各行各业的主营业务员工[岗前培训]的能力。
而派遣工到了各个单位里面,也有岗前培训,大都是以传统的“传帮带”模式,由各行各业的老员工把一些基本的工作要求告知派遣工。当然也有一些走过场式的所谓岗前培训,内容无非就是职业道德和礼仪知识,可是要知道,这些派遣工到了真正的岗位上的时候,接触的那就是实打实铁打铁的主营业务了。主营业务跟职业道德还有礼仪并没有太大关系。